山东省东营市通报8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湖南省郴州市多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酒驾被处分,河南省伊川县“双开”5名醉驾党员干部,黑龙江省对13名处级领导干部酒驾醉驾行为追究责任……近期,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曝光了一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表明了对此类问题“零容忍”,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的鲜明态度。
梳理这些通报,有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也有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酒后驾驶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为什么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的处分这么严?
严明党纪国法,维护公共安全
——党纪严于国法,酒后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要受到纪律的严格处分
酒后驾车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而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更是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党纪严于国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律行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今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更为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通报典型案例看,河南省伊川县城关街道西场社区党员钟遂社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钟遂社被开除党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副局长王岩木酒后驾驶,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捍卫党章权威,维护党的形象
——酒后驾车绝不是小事,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干部是党的骨干,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更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从通报问题看,部分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专家表示,党员干部要切实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体现监督常在、震慑常在
——严管就是厚爱,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公职人员,都是纪委监委的监督对象,都不能有侥幸心理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从通报案例看,这些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并非不知党纪国法的明确规定,而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可以蒙混过关。因为这种侥幸心理而受到法律惩处,甚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只能悔之晚矣。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委监委既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监督管理党员干部,又依据宪法监察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各级纪委监委查处的酒驾醉驾问题中,有部分是非党员公职人员,这体现出监督覆盖面不断扩大,监督效果进一步提升,释放出监督无死角,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
严管就是厚爱。对于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不单是为了让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亮丑”,更重要的是提醒所有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