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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诬告陷害零容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量:1059 分享到:

    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4起诬告陷害、恶意举报问题;山东省临沂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联合通报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旗帜鲜明向诬告者亮剑,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让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放下包袱,轻装前进,释放出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

    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向组织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也出现了诬告、造谣、陷害的情况,如,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故意制造“黑料”,给竞争对手“使绊子”;有的因为触碰了自己的“奶酪”,便玩弄造谣传谣、恶意中伤等伎俩;有的则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起了报复之心……如此种种,诬告者为了实现个人私利、达到个人目的,歪曲、捏造事实,颠倒黑白,蓄意中伤。捕风捉影的举报,严重破坏政治生态,背离举报监督的初衷,增加监督执纪工作成本,干扰了反腐败工作的有序推进。无中生有的诬告,更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诬告陷害不仅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也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信访举报件的工作资源,破坏了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的政治生态。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只有让诬告者碰了钉子、挨了板子、付出代价,才能形成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正向氛围。

    事实上,诬告陷害更触碰了纪法底线。从纪法层面看,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不论针对单位还是个人,都属于违纪违法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都对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社会层面看,诬告陷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其行为不仅扰乱信访举报秩序,破坏党风政风,带坏社风民风,也扭曲社会价值导向,对持续净化的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

    为清白者撑腰,对诬告、造谣中伤者,就决不能不予追究或轻描淡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诬告陷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诬告陷害人“黑名单”制度,将诬告陷害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充分释放“诬告陷害必有代价,遭受诬告组织撑腰”的强烈信号,使诬告陷害人心存戒惧、知耻知止。同时,要旗帜鲜明为受诬告陷害者澄清正名,及时为他们消除不良影响、卸下思想包袱、解除思想顾虑,形成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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